丧失合同的履行能力主要有下列确定要素: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对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丧失合同履行能力主要有哪些确定要素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⑤其他情形。
如何确定是否丧失了合同履行能力
以下可以确定丧失合同履行能力:1、当事人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2、提供劳务或者完成任务的合同中,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3、当事人失去商业信誉的;4、给付特定物的合同,特定物丧失的。
如何确定是否丧失了合同履行能力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一)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丧失商业信誉; 3、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4、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5、其他情形。 (二)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165条规定。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笔者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 (三)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辩制度的构成要符合严格的条件,要防止当事人滥用。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应负担两项附随义务,即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自己的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主张不成立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危险。
评价一个人是否已丧失合同履行能力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第一,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
第二,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第三,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对方丧失合同履行能力,我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吗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若有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合同履行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