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需要过户,相关的规定有以股权质押的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且股权质押之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
一、股权质押的风险有什么
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有:
(一)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具有间接性。出质股权所在的公司财产,只归公司所有,而不归质权人或出质股东,质权人在设立质权后不能直接取得对质物的管领和支配。
(二)出质股权价值具有波动性。在设立质权时,依据的是当时的市场价值,但如遭遇经济衰退等问题,当时的股权价值会和实现股权质权时的价值有云泥之别。
(三)出质人和公司的道德风险易导致担保的价值贬低。
(四)股权质押无法摆脱股权劣后债权获偿的短板。
二、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吗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有下列风险: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
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
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三、公司是否可以出质当事人的股权
公司不可以出质当事人的股权。公司持有的股权应当及时处理。股东可以出质本人的股权,股权质押登记才设立,登记时需要携带质押合同、主合同以及双方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律关于股权质押时间限制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与合同偿还债务的时间相同。
公司的股权出质是股权转让吗
公司的股权出质不是股权转让。两者是不一样的,股权质押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本人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权持有人发生实际性变更,股权质押只是一种担保方式,设定了权利限制,如果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质权人行使质押的,会导致股权持有人发生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