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分为两种:
1、逾期期限在双方的约定期限内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期限超过约定期限的,可选择: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当支付逾期付款、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
(2)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3)双方另地约定。《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必须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卖房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
这类房屋买卖合同中,应详细的注明双方的违约范围和赔偿范围。按照违约的情况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还应对这类房屋在买卖过程中,相应的房款支付和交房时间做出规定,一旦出现延迟的现象时,也可以视为一种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