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特征的有以下内容: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来自合同,以原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仔细维护抵押的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必须是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房屋拥有所有权。抵押房屋为国有房屋的,抵押人必须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担保范围要明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三十五条 【超额抵押之禁止】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