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当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时,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这时候需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批准更改姓名的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会对你的申请进行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经过调查核实,所长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15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核,最后由主管领导审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