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具体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证明合同、协议;
(二)证明委托、遗嘱、继承、赠与、财产分割;
(三)证明收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
(四)证明身份、学历、经历、受过或未受刑事处分;
(五)证明出生、生存、死亡、居住;
(六)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等属实;
(七)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八)证明企业资信和经营情况、公司章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九)对招标、拍卖、股东大会、财产清点、估损、开奖、物品封存和销毁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予以公证;
(十)证据保全;
(十一)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十二)制作票据拒绝证书和违反行为记录;
(十三)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国际惯例办理其他事项的公证;
(十四)提存;
(十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登记事务;
(十六)清点、保管遗产和其他财产;
(十七)代书、保管遗嘱和其他非诉讼法律文书;
(十八)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况
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况有: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等,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