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同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其结婚条件和程序完全适用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仅在具体程序上某此特殊规定:
1、台湾居民同内地居民在内地结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台湾居民同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听懂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结婚当事人须技法定的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