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两类,一类是住房消费类提取,主要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情况下支付房租。另一类是非住房消费类公积金的提取,包括以下情况: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部分省市还有特殊的政策,在提取公积金前最好是打电话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行咨询了解。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