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起,市区三环路(含)以内(东至三环东路、西至三环西路、南至规划三环南路、北至三环北路,详见附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区三环路以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下列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重点单位;(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七) 商品交易市场。同时,市区三环路(含)以内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
凡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