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在本区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本区外环线以外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九)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为确保航班飞行安全,将本区范围内的三个净空保护区域划定为禁燃、禁放区域,具体如下:
1、马陆镇:净空保护区域所对应的澄浏中路以东,丰茂路以南,S7沪崇高速以西,S6沪翔高速以北合围区域;
2、南翔镇:净空保护区域所对应的与宝山区、普陀区交界处以东,S6沪翔高速以南,沪宜公路以西,沪宁铁路以北合围区域;
3、江桥镇:净空保护区域所对应的吴杨东路、翔江公路以东,沪宁铁路、陇南路以南,S20外环线以西,吴淞江、苏州河以北合围区域。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1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