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公安局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
禁止全年任何时间在禁放区(东至潮白河右堤顶路、南至家具大道、西至通唐线、北至潮白河右堤顶路。其中,家具大道扩延至亚太城、经纬、中意、中唐、居然之家、明泰来、金钥匙、贵都等家具城展厅;迎宾小区、秀南小区、御湖湾、阳光家园、富泰家园、京汉君庭等居民住宅小区;淑阳工业园。)燃放烟花爆竹。
重度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全年任何时间在禁燃放区以外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车站、家具城、仓储物流园、工业小区、企业厂区;
(3)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4)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文物保护单位;
(6)重要军事区域;
(7)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8)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9)公园、广场、游园及重点林地。
三、违反禁放规定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将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