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多次抵押,但是其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应当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清偿,之后没有登记的债权按照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_x000D_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_x000D_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_x000D_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_x000D_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_x000D_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