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的物品怎样处理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235条公安机关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
第113条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