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
2、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樱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