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触电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非高压触电损害赔偿则适用过错原则。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由此造成的损害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在非高压电下,受害人有重大过失行为,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酌情考虑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如果涉及无电作业的,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一、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原则是什么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既然如此,精神损害赔偿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不同种类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
2、公平适用原则。
3、适当限制原则。
4、过失相抵原则。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二、电动车撞到机动车责任划分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根据交通事故主体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若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
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才免除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