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央关于加强黄河流域治理的意见》,黄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统一领导,协同配合。设立统一调度机构,建立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和联动机制,形成多部门、跨地区的工作协同机制。2. 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加强水资源勘测、监测、预报能力,建立信息平台,公开水文数据、调度方案等信息,提高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度。3. 科学决策,因地制宜。充分调研、评估各流域特点和需求,进行系统规划和科学调度,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方式。4. 行政权力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加强监管和奖惩。依靠行政权力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手段,实行水资源调度计划,对超量水资源使用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处罚,同时对遵守规定、发展循环经济等行为进行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