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时分割按揭房产且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房产归一方所有,应按照房产离婚时的市场价减去剩余应还银行的贷款总额后计算出房产实际价值,支付实际价值的一半金额给另一方作为补偿。如果双方均不要房产的,应将房产出售,所得的售楼款扣除银行剩余贷款和中介费、税费等因售楼支付的费用后,由离婚双方平均分配。
以上的分配方式是按照公平原则和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判决的原则确定的,现实中离婚时双方对于按揭房产的具体分割方式,首先应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将分配方式写进离婚协议,则应按离婚协议执行,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分配房产,也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双方就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存在争议,可以按照上述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只能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