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需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或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调剂批件”的情况下销售或使用本院医疗机构制剂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犯罪。
我院对于冒充患者就诊,违法代购、销售本院医疗机构制剂的不法分子,一经查实,将立即向公安部门和药监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本院举报电话:025-85478085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202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