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职业讨债人的出现,有一定的社会基础,由于他们往往采取尾随、泼粪、刷漆、暴力胁迫等方式讨债。
综合来看,因为民法总则规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对民事行为委托代理,所以职业讨债人是一个游走法律边缘的特殊群体。
有学者认为,债权人(包括他的委托人)向债务人追债是一项正当权利。“职业讨债人”为委托人追债,从法律上讲,属民事代理行为,单纯从行为性质看不存在违法之处。“老赖”横行,本身存在扰乱社会治安的隐患,“职业讨债人”的出现,意味着在法院执行措施之外,还可用“民间执行措施”补充,有其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