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财产权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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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夫妻财产制度和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文章指出,我国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还以离婚案件为例,介绍了女方户籍所在地在深圳起诉离婚的情况,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无论是涉外婚姻、涉港、澳、台婚姻,还是国内婚姻,夫妻财产制度通常包括两种制度:一种是夫妻自行约定财产制度,另一种是依据法律规定而默认的财产制度。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范围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经济诉讼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公民的,其任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一般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离婚经常居住地标准
在我们在婚姻走到终点,想要结束婚姻关系的时候,必须要走的程序就是离婚的程序。而离婚的方式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即将离婚的双方在对财产、孩子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相应的离婚手续,诉讼离婚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诉讼离婚经常会碰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女方户籍佛山,可以在深圳起诉离婚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延伸阅读
结语:无论是国内婚姻还是涉外婚姻,夫妻财产制度通常包括两种制度:夫妻自行约定财产制度和依据法律规定而默认的财产制度。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应遵循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女方户籍在佛山,也可以在深圳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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