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地起诉想要驳回到本地起诉是可以直接提出管辖权异议,从而要求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提出异议需要在答辩的期间提出来 ,如果超过了时间当事人就没有权利提出来了。
审判实践中,驳回起诉有下列几种情形:
1、主体不适格。就是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你来起诉,就属于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2、被告不明确。如被告的信息不祥(名字不明确,住址不明确),信息不明确,人民法院就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没有具体的事实,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就是说没有具体的主张,人民法院就不知道你要干什么,要达到什么目的。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如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就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