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你对职工大病医疗的了解,如何让更多职工重视大病医疗互助这项工作?一、关于职工住院时的医疗管理(一)2001年1月1日起,凡参保病人在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提交医院住院部查验身份,医院在核准身份的基础上再予列入大病统筹管理。(二)各定点医院必须提供电脑打印的按日费用清单,住院收费收据上的各项收费项目都要在费用清单中列出明细。并按《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一九九六版)的收费项目分列表明。(三)病人不得在住院期间挂床配药,如发现病人挂床配药,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不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四)病人出院带药量仍执行原规定。凡使用自费药品,医院必须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以签字为证。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争议由各定点医院负责。(五)病人在出院办理结算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批准单、特殊检查报告单及有关化验单,身份核对反馈表(见附表一)。(六)病人转院时必须凭本市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方可转入上级定点医院。特殊情况需转入省内非定点医院,必须经市社保局批准,并由本人先自负全部医疗费总额的10%后,再按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转到省外医院须有省级定点医院转院证,并经市社保局批准,由本人先自负全部医疗费总额的30%后,再按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七)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需填写《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二),在3月底之前报市社保医保二科,并附居住地户籍(或临时户籍)证明和居委会证明。如需要求诊治疗,必须按事先确定的医院就医,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提供第一条中第(五)款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八)自谋职业人员和因公外出人员以及探亲在外人员,在外地突发急病而住院治疗的,必须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社保局,报告中必须说明发病原因、地点及治疗医院。病情一旦相对稳定时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治疗。参保人员在外地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提供第一条(五)款所需的资料,本人自负的部分,按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执行,再按统一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