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失信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草率型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人在借贷、赊购的时,根本就没有很好地了解借贷的风险、估算自己还债的能力以及仔细盘算如何还债等事宜,只想到如何把钱或货拿到手,只顾眼前,不管以后;一些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就是不掂量自己的能力和实现条件,轻率许诺,最后因许诺的责任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而不能践约;一些人对项目论证不充分,导致决策失误,难以不能践约,如此等等。第二种是故意型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债务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无视契约规则、法律权威和自身信誉,不惜损害他人利益而一味牟取自己的私利,是恶意逃债者。有些企业和个人明明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交易对方的货款,拖欠金融机构贷款,严重扰乱交易秩序和金融秩序。对这种失信行为,征信机构应当重点披露。第三种是欺骗型失信行为,实际上也是故意型失信行为,表现一些人为从交易的搜索、签约到履约,明知自己无力还债,不管他人利益和后果仍要签约,而且为了能够签约,有时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空隙,不惜提供或出示假证明和相关资料。这种失信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不是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进行惩戒,而是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