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律所发展中最重要的资源,也是律所得以存在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律师行业竞争加剧、律师人数增加、律师案源匮乏、律师职业规划等诸多情况下,律师“跳槽”时有发生。但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不管是传统所,还是新型所,大所还是中小所,律师转所都会遇到问题,比如律师自己不清楚转所相关规定、原所不让转,或者设置限制转所条件等,那么,当律师遇到这种问题时,应该怎么办呢?
1、 审查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仔细审查签订的聘用合同对转所是否有明确约定,是否有相关培养计划和相关培训协议等。
2、 梳理正在办办理的案件
梳理正在办理的案件,如有尚未办理完毕的,要么自己办完;要么自己带到新所继续办理;要么与原所律师协商,转交原所律师办理。
3、 已结案件的卷宗归档
梳理已经办理完毕的案件,对这些案件是否整理归档,并移交律所统一保管(传统所律师往往会忽略这一点)。
4、 与律所财务、税费是否结清
统计是否存在财务未结清的情况,比如办案费用的领取或报销、律师代理费的领取、税费扣除等。
5、 是否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
如果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不能变更执业机构。
6、 投诉是否处理完毕
如在司法局、律协、律所等机构有尚未处理完毕的投诉,不能变更执业机构。
7、 是否属于律所合伙人或分所派驻律师
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撤回派驻登记手续。
8、 是否具有党员律师身份
如果是党员律师,首先进行组织关系流转,部分地区司法行政部门需先审核组织关系转移,后审执业机构变更。
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三、解决办法
根据规定,律所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限制律师的自由执业,不得故意或变相设置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限制条件。那么律师如遇故意不让转所该如何处理呢?
1、积极与律所进行协商;
2、可以让所在区域的律师调解委员会调解;
3、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