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功退役士兵可选择安置工作和自主就业两种待遇政策。一、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二、自主就业增发一次性退役金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