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据统计,近年来因身份证丢失而未及时到媒体作遗失声明,证件被他人冒用购车、安装电话,致使丢证人受损失的事件为数不少,妥善保管身份证关系重大。因此,居民身分证丢失应及时到当地报刊公开刊登遗失声明,并到公安部门申请补办新证,以避免因遗失身份证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 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 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 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