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没有竣工验收的房产能被强制执行。但是该房屋如果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则只能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并且该房屋如果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法院在查封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