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件类型,如果只是民事案件,不涉及犯罪就不会坐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依据执行的法律文销的;
(三)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案件权利人死亡的;
(五)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终止执行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