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所手机的证据。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3、物证、书证: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
4、鉴定意见:不具备法定鉴定资质、鉴定事项超出业务范围和技术条件、违反回避规定、送检材料和样本来源不明使得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程序违反规定、鉴定缺少签名和盖章、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鉴定人在法院通知后拒不出庭作证。
5、检验报告:经法院通知,检验认拒不出庭作证的。
6、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7、辨认笔录:不是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辨认人提前见到辨认对象、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辨认活动时有暗示。
8、侦查实验笔录: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
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支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和地点有疑问的,且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