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案情简单,无必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有法定处罚依据,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从立案到作出行政处罚多长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同的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期限是不同的。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被撤销强制执行程序怎么处理
行政处罚被撤销强制执行程序的处理是:
1.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等错误时,应当以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
2.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时,应当以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3.如果发现因没有管辖权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以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不予处罚审批权限的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执法单位在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违法人主动交代或者工作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发生且属于本单位管辖,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后,开展调查取证,最终认定违法事实确实发生,并且查明了违法人,收集的证据充分确凿,完全能够证实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的对违法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