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为:1、客观上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是我国财产的所有权,将本应上交国家的罚没财产私自处分,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的严重侵犯。2、犯罪主体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例如派出机构,派出所等等。3、主观上要求犯罪行为人是故意而为之,明知罚没的财物要上交国库,但以单位的名义私自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