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1、根据最新公告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被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扣除应纳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4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最新公告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被允许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4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4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3、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