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况如下:
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当予以支持:
(1)原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金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区域变化、有支付义务的父母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
2、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的父母可以要求减免原抚养费。主要情况如下:
(1)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再婚。偶尔愿意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可以减少或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的,由生父或生母按原定金额承担;
(2)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新情况或经济困难,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少原支付金额。一般不能减免,特殊情况下减免,原因消除后仍恢复原支付金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