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司、食品安全协调司、食品安全监察司、药品注册司、医疗器械司、药品发全监管司、药品市场监督司、人事教育司、国际合作司等职能司(室)。
(2)省、自启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足省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省以下药品临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3)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各地、市级行政区根据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直属机构。
(4)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县(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