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非东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须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非东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须在购房之日前4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