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工资应该怎么计算呢
一般情况下,各用人单位都是月结工资,其基本工资的计算方式如下:
月薪制计算工资有以下三种:
(1)应付工资=月薪÷每月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2)应付工资=月薪÷每月总天数×工作天数(即实际出勤天数+厂休日+法定节日);依照这种方法,厂休日、法定节假日照付工资
(3)应付工资=月薪÷全年平均应出勤天数×工作天数。
备注:
“每月应出勤天数”——是指当月总天数扣除厂休日及法定节日后的天数;
“实际出勤天数”——是指当月实际上班工作的天数;
“每月总天数”——是指各个月总天数,不同月份的总天数也不一样,应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
“全年平均应出勤天数”——是指一年365天减去厂休日及法定节日后,再除以12月,平均每个月应出勤的天数。
此外,有些企业会有“五险一金”、员工补贴、股份分红等等,其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加上个人在公司所占股份比例的总和,即是个人税前的工资。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