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党组的设立,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组,由本级党委授权管委会党工委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分党组的设立,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单位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设立申请,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
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