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监督和协助物业履行物业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除外。
一、如果业主单独起诉业主委员会可以么
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不能起诉业主委员会。但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直接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业主能起诉业主委员会吗
业主不能起诉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作为,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直接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三、业委会主任的法律责任
1、由全体业主承担。原因在于:
1、程序上,业主委员会系依照法定程序由业主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并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做了登记;2二、目的上,在小区内各项物业维护活动中、在对物业服务机构或其他主体等外部关系中,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但是由全体业主承担,必须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一是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特别授权或是满足法律规定数额业主的书面同意。二是在由全体业主承担法律责任的纠纷类型上,须是涉及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
2、由业主委员会中负有责任的个人承担。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的授权、未经广大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对外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擅自解除合同、将物业区域内公共设施对外出租、出售,并进而将相应的收益归入个人包囊的情况均时有发生。在此类以业主委员会为当事人的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在没有授权或超越授权的情形下,进行具体的民事行为,若相应的后果由业主委员会承担并进而由业主所有的财产来承担,那么就有失法律权、责相衡的公平原则。在此种情形下,应突破业主委员会的“面纱”,由业主委员会中负有责任的个人以其自有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