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的罚款超过缴纳期限,当事人仍不缴的,不是对当事人收取违约金,而是由行政机关采取加处罚款等强制执行的方式。每日加处罚款的数额是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来计算,但是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_x000D_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_x000D_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_x000D_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_x000D_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_x000D_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_x000D_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