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医疗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门诊类医疗机构需提供与当地医疗保障局或各市城区、开发区医疗保险中心签订的协议和批准文件,验原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验原件。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