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医疗机构申请南宁市医保定点,经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未确定为医保定点的,取消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已确定为医保定点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朋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六)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