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流程及所需材料
办理条件
1.门诊慢性病申请人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缴费须满6个月),并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已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享受我市门诊慢性病待遇。
2.因患特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
办理流程
申请人需在每年2月底或8月底之前提交申请材料,每年3月份和9月份全市统一鉴定。(注: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心、脑、大动脉血管疾病术后综合治疗5种疾病为即时办理,在提交材料后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所需材料
1.《滨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一份;(到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下载。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一份(近两年内的)(病历在住院医院的病案室复印) 。
3.其他与病情相关的材料(附加材料,不必须提供)。
注:所交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材料递交地址及联系电话市直职工交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黄河十二路与新立河西路交叉口往西路南,市科技馆东临),县区职工交到参保县区医保经办机构。
咨询电话:
市直职工:3181164
滨城区:8330075
沾化区:7811528
惠民县:8197095
阳信县:8222492
无棣县:6327995
博兴县:2399028
邹平县:4266599
开发区:3187753
高新区:3160160
北海新区:8177739
二、就诊及报销办法
慢性病患者就诊拿药,必须持《特殊疾病医疗保险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若定点医疗机构缺药,可领取外出购药表申请外出购药及,购药地点须是二级以上医院。长期居住外地的门诊慢性病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须为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报销办法
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每半年35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80%执行(退休人员提高5%)。乙类病种超过年度限额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注:参保职工同时患有甲类和乙类门诊慢性病的,甲类病暂不实行限额管理,乙类病实行限额管理。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乙类病的,按下列公式核定限额:多病种限额=基础限额+增加限额;基础限额按照就高的原则取各病种限额高值;增加限额按其余病种限额相加后的增加额计算,2500元以下(含2500元)的,增加限额900元,2501元至4000元(含4000元)的,增加限额1200元,4000元以上的,增加限额1700元。一个年度内,上半年纳入的人员,实行年度限额,下半年纳入的人员年度限额减半。
三、填表说明
滨州市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医疗证申请表(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