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的工伤谁负责
1、工地上工伤由包工负责,除包工承担一定责任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2、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新余一家建筑公司承包当地一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并经多次转包。
2011年3月24日,一施工人员在干活期间,因不慎摔下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等伤害。之后,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建筑公司不服气,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又状告劳动部门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几经波折,当地政府和法院均认定施工人员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建筑公司“买单”。
【分析】
一、建筑工程层层转包,遇工伤事故如何办
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第19条规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招雇的人员受伤,除雇主承担一定责任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4月4日《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规定,关于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未汇报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二、工程层层转包应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施工企业在与项目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还应在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设置一定数量的用工风险保证金,约定该保证金的用途和返还方式,以抵消项目承包人带给施工企业的难以确定的用工风险
据了解,建筑施工领域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即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中标后,将部分或全部施工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甚至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所要求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单位,更有甚者是直接向个人(俗称“包工头”,非劳动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转包、分包。工程经层层转包、分包后,一旦面临事故伤害,劳动者往往不知如何去认定工伤。
**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清认为,在目前的工伤认定程序中,施工工程承包单位通常会提出自己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进行抗辩,将对劳动者的责任推向负责组织实际施工人员的包工头,包工头则以自己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脱责任。
“因此,一些劳动者遇到上述情况,常常感到束手无策,怠于通过法律程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曹*清称,法院的上述判决并非单纯出于对劳动者的特别关照,而是有依据的。法院的判决能使当事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也能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
“此案也警示一些施工企业在层层转包工程中要注意防范劳动法律风险。”曹*清表示,首先要选择合法项目承包方式及项目承包人。施工企业尽量避免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尽量不采取挂靠方式分包建设工程,并严格禁止选择自然人作为项目承包人。在选择组织或单位为项目承包人时,严格审查其是否具有承揽相关项目的资质。
其次是重点加强对项目承包人的用工管理。施工企业在与项目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不仅约定由项目承包人自行承担用工带来的劳动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约定施工企业因此被追究经济责任后的追偿权,还应在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设置一定数量的用工风险保证金,约定该保证金的用途和返还方式,以抵消项目承包人带给施工企业的难以确定的用工风险。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关于工地工伤的一些理解与整理了,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或者有其他任何法律问题,可来网,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定能完美解决你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