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湖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4.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6.离(退)休的;
7.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①户口迁出本市;
②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③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④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⑤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⑥连续失业2年(含)以上。
⑦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⑧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1、2、3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哪些条件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4.职工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再次因购买自住房提取的;
5.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6.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的;
7.非工作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非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其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8.职工在12个月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重大疾病提取除外);
9.以配偶名义在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10因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其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