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补贴法律规定
三班倒:早班 (6点至14点,连续工作六小时以上的职工)10元/班。中班(14点至22点,连续工作六小时以上的职工)20元/班。夜班(22点至6点,连续工作六小时以上的职工)40元/班。
四班两运转:早班(8点至20点,连续工作十小时以上的职工)20元/班。夜班(20点至8点,连续工作十小时以上的职工)50元/班。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所以说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实行三班轮换的工作时间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夜班工作时间仅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提到过,即: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的劳动。由于夜班工作改变了劳动者的正常作息时间,容易使人体产生疲劳,属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所以日常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应适当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出夜班正常工作时间,属于加班,按照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折算加班费。
夜班津贴是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为保证晚上上班的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能够享受工作津贴。夜班津贴包括早班、中班和夜班,9点之前算早班,中班时间一般是22点之前,22点后算夜班,工厂企业必须要对早班、中班和夜班的劳动者支付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