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五种:
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刑事拘留;
5、逮捕。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