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在什么情况下会解除
根据最新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况有多种:首先是取保候审期满;二是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撤案或者终止侦查。这两种情况都属于需要由决定机关做出解除决定的。
另外还有自动解除,不用办理解除手续的情况:(1)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3)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4)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5)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6)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二、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
1、取保候审一般是犯罪嫌疑人向办理案件的机关上交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和保证书的,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暂时解除关押的状态,等待后面继续审查和审理。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可以申请进行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对于会不会有案底一般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取保候审之后,所犯的案件被公安机关或有关执行部门撤销案件,或者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这种情况之下犯罪嫌疑人是不会在个人记录上被留下案底的。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案件没有出现第一种情况所描述的的三种情形,但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名不成立的,在其的个人档案上也不会被留有案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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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收费合同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有哪些
(1)依法应当由合议庭审理的刑事案件;
(2)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
(3)符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
(4)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
(7)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8)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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