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调整仍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持三类标准
1.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70元提高到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5元提高到18元;
2. 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其他州市所辖县级市及市辖区、玉龙县和德钦县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500元提高到1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提高到17元;
3. 其他各县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350元提高到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3元提高到16元。
全省各用人单位应在该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8月16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0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将更好发挥其保障功能,切实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同时,促进低收入劳动者工资适当增长,让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能够共享云南省经济发展成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云南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按照《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