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982年提出包产到户,1984年土地承包期延长为15年不变,1993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2001年允许农民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至于调整,一般和地方政策有关,部分地区给增加的新人分配集体预留地、机动地或回收的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