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明;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7、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9、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一、债务人请求确认债权之诉的
债务人起诉债权人,这是确权之诉,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定与债权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
1、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写起诉状。
2、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起诉状和有关证据。
3、等候审理。一般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等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不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债务人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债务人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4、提供债权人侵权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二、依法讨要欠款的立案条件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案件原告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明;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7、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